close

台南市立南化國中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與防治規定

 

一、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騷擾及性侵害之學習及工作環境,特依據教育部101年5月24日頒訂之臺參字第1000010432C號令,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與性霸凌事件,包含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其所規範之對象包含教師員工生,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

         官、校外實習指導老師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三)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三、本要點所稱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樣態,除依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外,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相互間(含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行為時,均屬之:

   (一)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

   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出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二)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追求、性接近、性要求,或其

   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影響他人學習機會、僱用條件、學術  

     表現或教育環境者。

   (三)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

   行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

(三)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本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設委員7人,其中女性委員4人,男性委員3人,由校長遴聘之。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與委員兼執行祕書1名,分別由校長與教導主任擔任之,主任委員負責委員會之召集,執行秘書負責委員會之行政事務。若委員會委員有涉入性騷擾或性侵害之情事,應予迴避。

四、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檢舉人,於遭遇或知悉性騷擾、性侵害事件後,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不限畢業、離職、退休)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受理單位為學務處

五、教導處於接案後,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並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20日內,通知受理與否。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三日內成立調查小組展開調查。與控訴雙方具親屬、師生關係者需規避擔任調查員,必要時得邀請專業人士參與調查。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務處於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教導處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員會處理。

六、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七、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八、教導處於調查報告完成後,依法須將處理結果與調查報告,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教導處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七、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避免有報復事件之產生,必要時應經過性平會決議後,為下列處置: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且能降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處置。

九、為降低報復事件產生之可能,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二)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十、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性平會調查屬實後,即依本校相關規定懲處。若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將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

十一、學校依本規定所執行之各項業務資訊,應予保密。報告檔案涉及足以辨識身分之各項資料,應以代號為之。

負責本業務之所有人員均有保密之義務。凡有違反者,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業務執行所建立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由教導處室負責保管。其中原始檔案不得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的人閱覽。

十二、學校除於教學活動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外,亦應定期檢視改進校園空間安全,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十三、本要點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nhjh081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